代表处适合希望研究市场、建立合作并支持境外总部,但不在越南直接产生收入的外国商人。

什么是代表处

代表处是经许可设立的外国商人附属单位,主要从事联络、市场研究和促进商业机会。它不是独立企业,不得在越南直接销售、提供服务或产生收入。

许可条件

外国商人必须依法设立,通常已运营至少一年;其登记剩余期限及代表处拟开展活动应符合适用要求和越南的国际承诺。

允许的活动范围

代表处可作为联络点、研究市场、寻找合作方、推广总部并跟踪外国商人签署的合同。需要产生收入的模式应考虑设立公司或适当的分支机构。

申请材料

通常包括申请表、总部登记文件、首席代表任命书、持续运营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和场所文件。境外文件可能需要领事认证、翻译和证明。

许可后的义务

完成税号、账户、人员、劳动、标识和档案管理,并履行活动报告。外籍首席代表的工作许可与居留手续独立于代表处许可证。

参考资料

  1. Nghị định số 07/2016/NĐ-CP ↗
  2. Văn bản hợp nhất số 23/VBHN-BCT ngày 30/03/2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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